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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系列宣传

发布时间: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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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系列宣传(三)

    一、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对接收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资金共同分担。见习单位应与见习期满留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见习单位分担20%,当地财政资金分担80%;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单位分担10%,当地财政资金分担90%。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得高于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不能严格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等规定的不认定为见习单位。
    二、求职补贴。对高校、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同,本人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三、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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