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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系列宣传

发布时间: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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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系列宣传(二)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具体指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条件按《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函〔2012〕235号)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以上符合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最高
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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